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切实解决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执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覆盖率等。
(二)健全随机抽查方式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方式: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定向抽查是指按照检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监督执法效能。
2、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方式:采取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随机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
被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每次行政检查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的要求。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可以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抽查频率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事项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15%。采取区域定向与行业定向相结合方式抽取检查对象的,可以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比例。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风险等级高、有严重违法行为存在的工程,随时突击检查。
(四)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按照“谁登记、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开展抽查工作,及时做好抽查结果记录,时时公示阶段检查结果,并在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双随机 一公开”专栏上同步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随机抽查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岗位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视和学习,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
制定抽查计划表,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强化公平公正执法意识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中执法人员要加强规范执法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1.“双随机、一公开”2022年度检查计划表
2.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双随机、一公开”2022年度检查计划表
填报部门: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序号 | 执行机构 | 检查人员要求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1 | 工程科 | 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 | 检查是否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 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是否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 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底 | 开封市区在建人防工程项目 | 15% | 2次/年 |
2 | 工程科 | 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 | 检查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底 | 开封市区竣工验收后的人防工程项目 | 15% | 2次/年 |
附件2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事项类别 | 抽查依据 | 备注 | |
1 | 人民防空建设检查 | 检查是否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是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 随机 抽查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主席令第7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第九条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
2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及平时开发利用检查 | 检查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随机 抽查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主席令第7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1日公布,〔2001〕国人防字第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