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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解读

《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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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河南省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需要。《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26号)均明确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二是争先创优需要。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连续4年位居全省第一方阵,连续5次排名第一。我市应尽快出台文件,保持住领先位次。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2月,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和政策法规科、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同志到洛阳、三门峡市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经考察,市司法局结合开封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草案)》。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大部分,第二部分为落实“三统一”制度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统一登记。起草单位拟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公文时,由起草单位对所拟公文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认定,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最终认定;起草单位拟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公文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认定所拟公文是否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开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及时准确登记。

(二)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制定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制定机关代字由本机关代字加“规”组成,并按年份单独编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政府或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分别统一为“×政规〔20××〕××号”“×政办规〔20××〕××号”。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统一为“XX(机关代字)规〔20××〕××号”,如,开封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为“汴司规〔20××〕××号”。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制定机关进行编号。

(三)统一公布。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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