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形成原因 |
风险 等级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
防控措施 |
责任 科室 |
1 |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便开工建设: 1、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2、工程完工后仍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3、建设单位边施工边补办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
1、法治意识不强,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项目开工前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违法事件多发生在安置房、保障房项目。个别项目地方政府急于安置拆迁人员,要求先开工再补办手续; 2、人防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让行政相对人重视人防,漠视法律的尊严; 3、对人防事业不了解不关心不支持; 4、工程资料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
|
高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 号)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
1、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咨询与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2、对相对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定期进行指导培训,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3、接受市民监督投诉,公布网络、电话投诉方式,及时发现及时指导改正。
|
工 程 管 理 科 |
2 |
未建人防工程: 1、未建人防工程; 2、未按国家规定标准(级别、面积等)修建人防工程,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 |
1、法治意识不强,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人防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让行政相对人重视人防,漠视法律的尊严; 3、对人防事业不了解不关心不支持; 4、工程资料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 5、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烂尾,拆除的人防工程未能开工建设; 6、项目工期长,人员流动性大,资料外包,工程考虑成本一味赶进度,忽略人防。
|
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一条。 |
1、加强内部监管,明确监督流程,明确责任人; 2、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强联合巡查与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资料; 3、深入违法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加强人防工程知识宣传,责令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防工程整体完工,整体验收。
|
工 程 管 理 科 |
3 |
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又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未按国家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
1、法治意识不强,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人防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让行政相对人重视人防,漠视法律的尊严; 3、对人防事业不了解不关心不支持。 |
高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一条。 |
1、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咨询与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2、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减免费条件、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 3、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约谈行政相对人。
|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科 |
4 |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1、改变平时使用用途,对人防工程墙体进行拆除改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为加装电梯、采光窗等在人防工程顶板开洞,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后期各种管道进行穿墙打洞,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1、人防工程竣工移交后,建设方与管理方脱节,竣工资料、图纸等由于种种原因未移交或者未对接,管理方对人防工程区域、主体结构情况不明,致使管理疏忽大意,对违法行为发生未发现并及时制止; 2、人防工程管理受经济利益驱动,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予以改变甚至破坏,以满足日常使用需要; 3、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存有侥幸心理,对人防工程管理不够重视等。
|
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二条。 |
1、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对行政相对人发放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督促其及时更新上报信息,完善人防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防范违法行为发生,加强管理; 2、悬挂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公布网络、电话投诉方式,接受公民监督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指导改正; 3、采取分片承包方式,由县市区人防办加大检查、教育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
工 程 管 理 科 |
5 |
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1、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时,拆除人防防护门、超压排气活门、防爆波阀门等,责令改正后可恢复的; 2、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时,拆除人防工程固定设施,如封堵墙、战时所用水、电设施,恢复后影响防护功能的; 3、拆除人防预埋、预留设施,如防护门框、防护套管等,造成不可逆损害,难以恢复的。
|
1、行政相对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对人防工程结构及设备设施破坏拆除,以满足日常使用需要; 2、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存有侥幸心理,对人防工程管理不够重视等。 |
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二条。 |
1、督促指导行政相对人建立制度及设备设施台账,加强监管、巡查、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定期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功效正常; 2、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项维护管理资金落实,保障维护管理经费充足; 3、设置人防标识标牌,关键部位设置警示、提醒等基本要求。 |
工 程 管 理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