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2020年度开封市人防办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清单
信息来源: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03 16:09 浏览量:

 

序号

违法风险点

形成原因

风险

等级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及裁量标准

防控措施

责任

科室

1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便开工建设:

1、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2、工程完工后仍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3、建设单位边施工边补办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1、法治意识不强,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项目开工前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违法事件多发生在安置房、保障房项目。个别项目地方政府急于安置拆迁人员,要求先开工再补办手续;

2、人防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让行政相对人重视人防,漠视法律的尊严;

3、对人防事业不了解不关心不支持;

4、工程资料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 号)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1、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咨询与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2、对相对人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定期进行指导培训,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3、接受市民监督投诉,公布网络、电话投诉方式,及时发现及时指导改正。

 

2

未建人防工程:

1、未建人防工程;

2、未按国家规定标准(级别、面积等)修建人防工程,经检测认定为不合格。

1、法治意识不强,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人防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让行政相对人重视人防,漠视法律的尊严;

3、对人防事业不了解不关心不支持;

4、工程资料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

5、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烂尾,拆除的人防工程未能开工建设;

6、项目工期长,人员流动性大,资料外包,工程考虑成本一味赶进度,忽略人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一条。

1、加强内部监管,明确监督流程,明确责任人;

2、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强联合巡查与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资料;

3、深入违法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加强人防工程知识宣传,责令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推进人防工程整体完工,整体验收。

 

3

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又不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未按国家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1、法治意识不强,对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人防法律法规中对行政相对人处罚力度太小,不足以让行政相对人重视人防,漠视法律的尊严;

3、对人防事业不了解不关心不支持。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一条。

1、加强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咨询与沟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2、公示告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减免费条件、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

3、与相关部门协调,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约谈行政相对人。

 

4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

1、改变平时使用用途,对人防工程墙体进行拆除改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为加装电梯、采光窗等在人防工程顶板开洞,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后期各种管道进行穿墙打洞,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人防工程竣工移交后,建设方与管理方脱节,竣工资料、图纸等由于种种原因未移交或者未对接,管理方对人防工程区域、主体结构情况不明,致使管理疏忽大意,对违法行为发生未发现并及时制止;

2、人防工程管理受经济利益驱动,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予以改变甚至破坏,以满足日常使用需要;

3、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存有侥幸心理,对人防工程管理不够重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二条。

1、人防工程竣工备案时,对行政相对人发放人防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督促其及时更新上报信息,完善人防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等,防范违法行为发生,加强管理;

2、悬挂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公布网络、电话投诉方式,接受公民监督投诉,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指导改正;

3、采取分片承包方式,由县市区人防办加大检查、教育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5

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1、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时,拆除人防防护门、超压排气活门、防爆波阀门等,责令改正后可恢复的;

2、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时,拆除人防工程固定设施,如封堵墙、战时所用水、电设施,恢复后影响防护功能的;

3、拆除人防预埋、预留设施,如防护门框、防护套管等,造成不可逆损害,难以恢复的。

 

1、行政相对人受经济利益驱动,对人防工程结构及设备设施破坏拆除,以满足日常使用需要;

2、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存有侥幸心理,对人防工程管理不够重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防办〔2009151号)第二条。

1、督促指导行政相对人建立制度及设备设施台账,加强监管、巡查、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定期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功效正常;

2、从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专项维护管理资金落实,保障维护管理经费充足;        

3、设置人防标识标牌,关键部位设置警示、提醒等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