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0-04-23 22:09 浏览量: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423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文件质量,推进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开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汴政〔20157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一)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件;

(二)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

(三)在行政系统内部或者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党建、人事、财务、保密、保卫等内部事务方面的文件;

(四)直接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若转发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除外;

(五)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六)会议纪要;

(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通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布和解释由有关科室、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起草科室”)负责;合法性审核由办法制部门负责;备案和清理由办法制部门会同起草科室负责或者组织。

 

第二章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起草科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果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体现。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不同性质,采取书面形式、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起草科室要说明理由。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制度”等名称,也可以使用“通知”“决定”“意见”等名称。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配合。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列举因该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只有部分条款失效或者废止的,还应列明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控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某一事项需要由本部门另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并印发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核材料报送办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材料应当包括:

(一)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以及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等。

起草说明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办法制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对提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起草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论证不充分的,起草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就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或再次论证。

第十五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补充说明和再次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十六条 办法制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和相关问题,对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审核无异议的,出具合法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问题,出具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重大问题的,出具不合法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经合法性审核后,起草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办秘书科,履行公文运转手续。

未经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起草科室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修改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起草科室应当及时将审议结果报办法制部门。办法制部门应当设立规范性文件登记薄,对起草科室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和编号。

第二十条 起草科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印发后,起草科室应当在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办法制部门送交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和办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情况的电子文本以及纸质正式文本三份。

办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认为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或者撤销意见的,起草科室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0日内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名义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将纠正或者撤销文件予以发布,同时形成书面反馈情况通过办法制部门报市司法局。

 

第六章  解释、清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起草科室具体负责。解释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起草科室商有关单位共同负责。

第二十四条 起草科室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办法制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市司法局备案。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提出清理意见,并报办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宣布废止;

(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有效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上位法或者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2.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流程

 

 

附 件1: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核备案登记表

 

附 件2: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