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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4-29 12:01 浏览量: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申请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订本指南。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本机关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但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由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机关党委)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机关党委)当面提出书面申请。

详细地址:开封市盛祥路11

受理时间:830-12001500-1830(夏令时)

8∶30-12001430-1800(冬令时)

(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371-22567027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详细地址:开封市盛祥路11

传真:0371-22567111

邮政编码:475000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rfb.kaifeng.gov.cn/)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三、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人防办综合科(秘书)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市人防办门户网站(http://rfb.kaifeng.gov.cn/)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打印。

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并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原则上应“一事一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以方便本机关及时查找提供,也可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提供信息错误。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办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并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答复处理。

(4)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9)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或者提供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案卷材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10)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本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指定的回复方式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本机关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