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号)第十三条的解读
信息来源: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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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三条以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不仅明确了各类城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镇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还特别明确了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提高了可操作性,减轻了社会负担,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空间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相关链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