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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号)第十四条的解读
信息来源: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23 15:12 浏览量:

2021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号),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四条修改了关于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删除了按照基础埋深、首层建筑面积、防护单元面积等计算复杂、操作难度大的计算标准;增加了因客观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时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的情形,并规定因地质、地形等客观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保证审批的公开公正。

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相关链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