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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200号)第三十一条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2-04 09:17 浏览量: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2012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2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三十一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主要内容:

(一)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二)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三)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四)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相关链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