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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200号)第七条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01 17:03 浏览量: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于202012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21日起施行。

该办法第七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修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相关链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