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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见义勇为行为促进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开封文明网 发布日期:2021-09-13 09:54 浏览量: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系列论述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指示,激励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崇见义勇为英模,支持见义勇为事业,逐步使见义勇为成为人民群众的道德准则、行为规则和自发选择,推动平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营造促进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氛围

  第一条 社会各界应当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央、省、市见义勇为工作政策精神,将《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纳入普法内容,积极开展见义勇为英模事迹宣传活动。

  第二条 扎实开展见义勇为英模及其家庭优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其困难,推进建立“英雄流血不流泪”、“一人英雄,全家光荣”、“一次义举,受益终生”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 动员社会各界开展见义勇为公益捐赠活动,通过捐赠厚积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奖励保障的基金基础,唤醒社会公众守护正义、奉献爱心的道德良知。

  第四条 做好见义勇为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工作,做好见义勇为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机结合,在党委政府重视支持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环境下,使见义勇为工作成为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推手。

  第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特别是注重利用现代媒体做好见义勇为宣传工作。

  第二章 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现举荐机制

  第六条 提倡见义勇为行为人、受益人、知情人和基层组织举荐各种见义勇为行为。举荐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见义勇为协会和工作站举荐,也可以通过媒体举荐。下级单位应当逐级向上级单位举荐。

  第七条 创新见义勇为行为发现机制,广泛动员,拓宽渠道,适时排查,使“见义勇为行为光荣,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同样光荣”成为社会共识,确保见义勇为行为早发现、不漏报。

  第八条 市、县(区)见义勇为协会及其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站和村、社区联络员的联系电话、工作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接收见义勇为举荐。所有举荐资料要建档立卡。

  第九条 不得举荐道听途说的见义勇为行为,杜绝虚假举荐。

  第三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接受举荐的见义勇为协会(工作站)在初步评估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抓紧调查核实,争取更快更好地固定证据、核准事实。

  第十一条 调查核实应当做到程序合规、笔录完整、事实清楚、材料扎实,为评定工作奠定基础。所有调查核实材料要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 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好人好事,由见义勇为协会(工作站)或相关单位调查核实。

  第四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评审认定

  第十三条 被各级见义勇为社会组织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按照《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符合被评定为“市见义勇为模范”、“县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标准的,应当分别向市、县(区)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举荐。

  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评定标准,但其事迹相对突出、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者达到标准但因超过法定时限等特殊原因不能获得人民政府评定委员会评定的,由市或县(区)见义勇为协会、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评定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定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因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五章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的,根据其见义勇为的具体场景、行为情节、贡献大小、影响程度,分别由市、县(区)见义勇为协会颁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证书,市见义勇为协会表彰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现金2万元,县(区)见义勇为协会表彰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奖励现金1万元;对于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符合人民政府表彰奖励标准,但因超过法定时限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评定和表彰奖励的,由市、县(区)见义勇为协会颁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证书,市级表彰的奖励现金5万元,县(区)级表彰的奖励现金2万元。

  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可以享受适当的优抚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 对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好人好事,由县(区)见义勇为协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予以表扬,并可以发放100元至500元奖金(奖金由见义勇为协会和所在单位共同出资)。

  第十八条 对评定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每年至少集中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九条 已经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事后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金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